2008年8月21日,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、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称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,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。
“工商两费”是上世纪80年代分别根据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》规定收取的。据了解,目前全国工商部门每年收取这两项收费的金额约在180多亿元。
在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的情况下,政府部门的管理经费理应通过财政支出,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“管理费”,不仅额外加重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,而且也缺乏公平性。因此,对于这项收费的合理性,早已遭到人们的质疑。
工商部门向执法对象收“工商两费”不合理。工商部门属于行政执法部门,个体工商户和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均是执法对象,工商部门向其收取管理费不利于公正执法。同时,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后,工商部门再向其收取管理费属于重复收费。
继续收取“工商两费”具有明显的歧视性。目前,有关部门向乡镇企业、福利企业、私营企业等其他经营者收取的管理费均已公布取消。对个体工商户继续收取“工商两费”,具有明显的歧视性,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,增加了广大个体工商户的负担。
“工商两费”性质、用途已完全改变。“工商两费”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工商部门直接举办和管理市场情况下,按照“取之于市场,用之于市场”的原则确定的。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等。而收费支撑政府部门生存,造成两大恶果,第一,工商部门视收费为理所当然的应得收入,造成公共财政的缺失。第二,工商部门以收费定支出,结构庞大、人员臃肿,个体工商业协会实际上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,由收费养活。现在,工商部门不再承担“建设和管理市场”的职责,继续收取“工商两费”已经明显不合理,不仅不利于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,也不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。
收取“工商两费”,不仅加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,也损害了政府形象。工商部门给人“只收费不管理”的印象,他们侧重收费,轻视管理和服务。在老百姓的眼里,工商部门的收费目的就是为了“养人”,他们很少能从付出的“管理费”中受到实惠。工商管理费看似有标准,但其实没标准。“人情化”收费现象普遍存在。没关系、没熟人的按所谓的规定标准缴;找到“门路”的就可以少缴,甚至不缴。三是“搭车”乱收费,即在规定缴费项目外,强制或者变换名义增加收费项目。比如有的基层工商所,每年总要向个体工商户摊派各种书报刊等。“工商两费”,收支混乱,专款不能专用,也极易导致“部门自肥”,从而滋生腐败现象。
国家停止征收“工商两费”,好处多多。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,鼓励个体户发展壮大,促进个体、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。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,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,更好地发挥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作用。
停止征收“工商两费”,是我国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向更加符合社会发展方向转变的重要变革。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、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,也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,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。为国家停止征收“工商两费”叫好!